上下班路上出意外,符合这些才算工伤!-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非常多的朋友向律师咨询,自己在上下班途中,能不能让公司赔钱或者评上工伤?

老规矩,小律通过几个案例帮大家摸透这个问题。(着急的朋友可以直接下拉至“律师总结”)

(2020)沪02行终167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是在下班途中。依据浦东人保局的调查记录及原审庭审中的证人证言,负责A的考勤的主管王某某已证实程华国系晚班下班,并于2018年8月3日上午6点30分左右交接班,确属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A上下班需在上下班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但浦东人保局向公司调查时,公司未提供A当日的上下班交接记录本,公司认为A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A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9)沪02行申77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A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离开父母家返回其本人住处途中,且事故发生时已经距离下班时间2小时,明显超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虹口人保局认为易泉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在“下班途中”,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0)沪0112行初270号

法院认为,对于公司主张A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属于其本人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观点,根据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事故事实和成因无法查清,亦表明无法明确第三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情形下,可以视为第三人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人社局据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时间、路线必须合理,但不要求回自己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主要责任,自己摔跤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查不清意外事故的原因、责任,视为员工符合工伤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第(二)项 ‘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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