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及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甚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那么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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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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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如下:

1、立案前,积极追讨;

2、立案后,依法追讨;

3、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

4、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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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约束是指当债务到期时,企业能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债务约束还要表现在财务状况差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可能招致破产的困境上。

硬化企业债务约束,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使债务人到期还债的机制,通常可诉诸法律手段,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延期付款,予以起诉,并由经济法庭对债务人及其企业进行经济制裁。

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 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咎;如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对拒不交待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诈骗嫌疑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