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东惠州博罗县汤某,于同时老乡朋友涂某驾摩托车去惠州游玩,晚上回去时,因身上的钱所剩无几,于是两人商量搞点钱再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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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选择一条偏僻的地方蹲守,不久,下夜班的女子翁某路过此地,他们马上围上去堵住去路,威胁说:把身上的包及身上的钱拿出来,不能就杀了你。翁某害怕,乖乖的交出钱及包,后又要翁某蹲在地上,背转过身不准动,而后两人驾着摩托车逃跑了。翁某等他们跑远了,才战战兢兢地拿出手机报警,第二天汤某与涂某被抓。

请问:汤某与涂某犯了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为什么?

答:有一种观点说汤某与涂某抢劫财物时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暴,所以判抢夺罪。还有一种观点说,汤某与涂某犯了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法院判两人抢劫罪,抢劫罪不仅侵害财产权,还有人身权。

《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及保管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