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江西南昌发生过一件这样的事,某日,汪明与崔浩两个好朋友相约一起去约鱼,开车来的一个比较偏的村庄,仿晚时,碰到一个形迹可疑的人正在偷东西,是小偷,他们马上跑过去制止,并与小偷扭打起来,小偷拿出匕首来,但毕竟双拳难敌四手,很快小偷就被打的趴下来,小偷一边趴着,一边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看到这样,汪明停下来,准备打电话报警。崔浩这时候也停手了,但仔细看小偷是隔壁村的宋雄,他之前与宋雄有些小摩擦,心想不如趁这个机会好好教训宋雄,于是在汪明停手后,又继续殴打宋雄,汪明也没劝住,打着打着,宋雄躺着一动不动,事后才知宋雄被打死了。

请问:汪,崔犯法吗?为什么?

答:汪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崔浩属于防卫过当,当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继续对不法侵害人实行伤害,明显时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行为,而需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