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了解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对全区“华莱士”餐饮企业门店10家,“杨国福麻辣烫”餐饮企业门店7家,“胖哥俩肉蟹煲”餐饮企业门店1家进行多次全覆盖检查及回头看工作。对其中对5家华莱士门店和4家杨国福门店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5家华莱士门店和4家杨国福门店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近期,关于“华莱士”“杨国福麻辣烫”“胖哥俩肉蟹煲”等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后厨乱象的媒体报道激增,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曝光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截至9月1日,对全区“华莱士”餐饮企业门店10家,“杨国福麻辣烫”餐饮企业门店7家,“胖哥俩肉蟹煲”餐饮企业门店1家进行多次全覆盖检查及回头看工作。现将检查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如下:

杨国福麻辣烫公司名称:北京乾运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806A13;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1层118。当事人未保持生产经营环境整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7月30日。

“华莱士北京宋庄店”公司名称:北京亿联科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RA3X1H;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庄村村民委员会北1000米。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制度、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华莱士”公司名称:北京华强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EGDQ3H;营业场所:北京通州区砖厂北里132号楼1层108。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杨国福麻辣烫 公司名称:北京小忠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8TP18U;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8号1层1A-06号。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华莱士 全鸡汉堡”公司名称:北京云景华莱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A43T0E;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1层商B-5。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华莱士 炸鸡汉堡”公司名称:北京美味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1637919U;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幢1层北10室。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杨国福麻辣烫”公司名称:北京多又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6HY8W;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门市房48号。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制度、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杨国福麻辣烫”公司名称:北京宝泰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JT6D5U;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商业1033A号。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华莱士太玉园店”公司名称:北京鑫旺荣达商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K1HN6R;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商业1061号。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