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8日,延期一年、历经坎坷的东京奥运会,总算是顺利闭幕了。而此前在这一届东京奥运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牌时刻”频繁刷屏朋友圈,为祖国和人民赢得荣誉的奥运健儿们也颇受关注。

但显然有人关注过了度,竟擅自将“杨倩”、“陈梦”、“杏哥”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这一举动不仅越过了道德的边界,更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因为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今天便来说说姓名权、肖像权的概念,以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你都清楚吗?

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民法通则》第99条有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这儿所说的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也包括笔名、艺名等等。像上头所说的“杏哥”,便是女子十米台跳水冠军全红婵,她这别名还是比较广为人知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最主要的常见的行为有两种,即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案例:王甲本名王甲,何甲却不允许他使用自己的名字,甚至强迫他改名为王乙。那么何甲的这种行为,便侵犯了王甲的姓名权,因为干涉、强迫他使用更改自己的名字。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比如开头所说的,有人擅自将杨倩等奥运健儿的名字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还有一类是假冒姓名,假冒姓名,大多是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不过也有单纯不想用自己姓名的,德国最高法院曾判决过一起案例:

一位男人的情妇,跟着男人一同外出同宿旅游,情妇擅自在旅店登记表中填写了其妻子的姓名。事后男人的妻子得知,以情妇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她,最高法院认定其请求正当。但是外形上无混用的危险,或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不算侵害姓名权。

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更何况是未经允许发表。案例:某幼儿园在为中班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来送蛋糕的老板无意间看到了这些照片,便想选两张准备做宣传广告用。

园方觉得这样的宣传有益无损,未经孩子家长的同意,擅自送出了两张照片。宣传画贴出后,才有家长发现孩子的照片被使用,遂向蛋糕店老板提出侵权的问题。老板认为园方已经同意,所以不涉嫌侵权,家长只好转向幼儿园提出侵权问题。

园方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幼儿们的肖像权,经调解收回了老板贴出的宣传画并销毁,同时给予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并道歉。最后再来说说法律另有规定包括哪些,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又或者是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

这类具有公共性的人不得反对他人拍照,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比如说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以及犯罪嫌疑人也不得反对记者、司法人员拍照,另外关于曝光一事,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的照片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除去这四类人员之外,其余自然人,哪怕一岁孩童也都具有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