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继都美竹之后又有人站出来锤吴亦凡。其他人的陈述与都美竹的指控相互印证,有图有真相。同时与多名女性以谈恋爱为名义交往骗上床是坐实了。法律人关注的法律后果。由此,吴亦凡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责任?男女间发生性行为,与法律责任有关的就是强奸罪了。但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很显然,在多起事件中,吴对女孩们是利用了其明星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义发生的性关系。至少在表面上看不出来符合强奸的法律构成。在都美竹的微博里多次提到吴所约女性中有未成年人。关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在法律层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二是,对于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同属于未成年人,但在法律上视同为对自己的性行为有一定的处分能力,故通常情况下不认为构成强奸罪。也许这正是许多骗上床的男性“巧妙”避开法律后果的老到之处,似乎法律是追究不了了,但道德后果是逃避不了的。今天看到多家企业声明,与吴亦凡解除代言合同。企业无法花重金请一个行为备受垢病的明星代表自己家的产品。相信这一波的解约是吴真正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避开了法律,也不是就可以逍遥自在了。另外,通过名人骗上床这种事件,是否也要引发我们一个思考,以谈恋爱为名义,同时诱骗多人上床的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是否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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