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请客、布置婚礼现场、度蜜月,哪件事都不是小事,都需要考虑周到,避免留下遗憾!婚假,则当然成为这些传统或现代礼仪所需投入时间的保障。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由于工作节奏快,压力大,有些人的婚礼的仪式感也仅限于民政局前领取结婚证的那张合影,婚假,也一直空着没请休。

小帅就是这样的情况,2021年2月14日领了结婚证,一直没顾上请休婚假,2021年6月30日,小帅自公司离职了。问题来了,小帅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自己未休婚假的工资补偿,公司需要支付吗?一起来看两个相关案例,就明白了。

于某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10823号

于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婚假费用75203.97元。(本文仅就婚假补偿相关诉讼请求进行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2009年3月14日结婚,称自己没有休婚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就安排于某休年休假进行举证,应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补偿10924.14元。

关于于某要求支付未休婚假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同样将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婚假补偿列为案件争议焦点。就该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于某主张的未休婚假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黄某与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34115号

黄某向法院诉称,其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未享受婚假,公司应给予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资4000元。

法院庭审过程中对于黄某其他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法庭调查,但对于黄某的婚假工资补偿仅作记录,并最终以黄某要求未休婚假补偿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婚假最初规定自《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结婚单位可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当然后来随着社会发展,各地又出台政策给予了不同天数的奖励婚假,拿北京来说,婚假为10天。

根据前述通知的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结婚;但是并无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未休婚假,需要向其支付工资补偿。

从两个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无法律依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所以说,小帅的要求,公司是可以直接拒绝的。

婚假不等同于年休假,相对于年休假,婚假是特定不可重复的,而年休假每年都可享受,如不规定未休年假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相对损失较大。

笔者在这里也给各位劳动者一个小建议,婚假该休的时候就要抓住这美好的时光与爱人共渡,留下美好以回忆,毕竟,你也折不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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