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哥与侯大姐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孟大、二儿子孟二和小女儿孟小,并且于十八世纪末在北京市购置了房产一套。几年后,夫妻二人相继去世,三位子女未就二老的遗产进行分割,他们留下的房屋也暂时由孟小实际占有和使用。

23年后,孟大与孟二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父母生前购置的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知,诉讼时效最长期间为20年,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起计算。

那么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去世超过二十年的父母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是否也应当遵守本条规定呢?

在本案中,孟大哥夫妇去世后,孟大与孟二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纵使未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实际的分割,该套房屋也是处于三位被继承人共有的状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本案中,孟大与孟二请求分割不动产的其权利基础是被继承人基于共有涉案房产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3年后,孟大与孟二当然可以起诉孟小进行共有物分割。

针对此类不动产权益分割纠纷,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五条中也作出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可随时起诉请求进行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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