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留下百万遗产,

是由老人的姐妹继承,

还是由照顾老人多年的表侄女继承?

近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遗产纠纷案,没有继承权但照顾老人多年的表侄女分到了部分遗产。

今年过世的许大爷是一名退休教师,在嵊州城区有一套老房子。马某某是他的表侄女。许大爷老两口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马某某承担起女儿的角色,照顾两位老人多年。

2019年,许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此后,马某某继续尽心尽力照顾许大爷,陪老人说说话,照顾老人起居。许大爷也非常信任马某某,把存折、存单都交由她保管。

今年1月,70岁的许大爷过世。马某某按照当地风俗,为他操办后事,购置墓地。就在所有事情都办妥之后,如何处理许大爷留下的100余万元存款和一套价值约35万元的房子,成了马某某眼前的难题。

“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有三方对许大爷的遗产分配提出异议。”法庭调解员钱新华告诉记者,一方是许大爷过世老伴的亲属,一方是许大爷的两个姐妹,还有一方是马某某。

在钱新华的调解下,经各方协商,同意马某某分得15万元遗产,许大姐分得25万元和一套房子(折价35万元),许二姐分得60万元。

“因为许大爷的老伴先于许大爷过世,按照法律规定,许大爷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许大爷继承其老伴部分的遗产;许大爷去世后,他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庭承办法官杜杭莉说,本案中,许大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仅其两个姐妹有继承权,许大爷老伴的亲属没有继承权。

杜杭莉介绍,孤寡老人去世后,关于遗产的处置,一般是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也存在无继承人也未确定遗赠人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置,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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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在本案中,马某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