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称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

合同的内容繁杂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

合同履行期限长

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合同监督严格

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中,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等都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各发包方不得以其内部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主张对抗对承包方的给付义务。

案 件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申6519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内部委托关系;给付义务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辉公司)、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虽系不同法人,且分别与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案涉合同系大地公司对坤辉公司、天瑞公司的工程进行发包,且在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中,大地公司也行使和履行了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应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大地公司、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共同履行了向滕州公司给付案涉工程价款的义务,其关于内部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主张不能对抗对滕州公司的给付义务。原审判决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大地公司,出资比例均为100%的事实,判令大地公司、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因承包方的施工行为,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为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所完成的工程。

案 件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原宁夏庆华置业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施工行为;优先受偿权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按照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富公司)与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由瑞富公司提供土地,由华泽公司承担项目开发的全部风险,无论项目是否盈利,华泽公司均向瑞富公司支付固定收益,项目开发、建设、销售以瑞富公司名义进行,华泽公司全部付清瑞富公司固定收益、承担项目对外全部负债后,项目整体转让至华泽公司名下,由华泽公司独立开发建设。而实际履行协议中,由华泽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解除未能继续履行,现案涉工程在瑞富公司名下。华宸公司已向瑞富公司移交了施工工程,因华宸公司的施工行为,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为在建工程,已经和在建工程不可分离,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华宸公司施工所完成的工程。华宸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的具体的开工日期和施工楼号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

案 件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申3321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合同成立;实质因素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施工协议》已经包含了工程价款、承包范围、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晰、明确,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成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工程的具体的开工日期和施工楼号,并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故,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关于《工程施工协议》欠缺合同履行条件,仅为意向性协议的主张,于法无据。南通三建与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拓公司)在案涉工程招投标之前协商签订具有实质内容的《工程施工协议》,并对前期工程进行施工,其后南通三建中标并签订相应合同予以备案,双方构成串通投标。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案涉工程部分房屋在查封前已经出售的,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 件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房屋查封;房屋出售;优先受偿权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力多公司)上诉称由于案涉工程部分房屋在查封前已经出售,为优先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故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且,即使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其他购房人的利益,也应当由购房人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多力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进行结算。

案 件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合同无效;自愿结算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杭州建工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建工公司)印章,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川公司)授权的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韦某林在该《工程结算书》上予以签字确认,韦某林签字确认的行为对巨川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巨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程结算书》。综合全案证据来看,一审判决将《工程结算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此外,杭州建工公司在二审答辩状和二审庭审中均表示,其经与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确认该公司与巨川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记载,巨川公司同意以商品砼抵房款800万元,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巨川公司主张的以800万元购房款抵付材料款的上诉请求予以认可。

小结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逐渐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比如,当发包人之间有相互持股关系时,各发包方不得以其内部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主张对抗对承包方的给付义务。

当《工程施工协议》已经包含了工程价款、承包范围、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晰、明确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的具体的开工日期和施工楼号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此外,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进行结算。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节录)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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